晨报讯(记者 赵磊) 昨天上午,记者从崇明县检察院获悉,今年刚满19岁的毛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该院提起公诉:2012年10月15日11时许,毛某驾驶牌号为沪A9A378的轿车,沿G40沪陕高速下行线行驶至道路里程碑54.2公里处时,在撞及绿化隔离栏后,又撞及正在道路中心绿化隔离栏西侧锄草的8名养护工,造成5名护路工当场死亡,另有3名护路工受伤。
事发时时速98-104公里
崇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毛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在道路上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毛某供述,事发时他拿到驾照还不足3个月。事发前因揉眼睛、扶眼镜,导致轿车失控。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事发时时速约为98公里-104公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检验报告单、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显示,事发前毛某无饮酒、吸毒或是服用安眠镇静类药物行为。
多个证言称现场无警示牌
高速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安全布控装置和标志。
姜某是接送护路工人的司机,他回忆说,当日锄草的临时工只在道路上摆放了几只锥形筒,而没有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证人崔某也证实,在事故发生路段巡视时,未发现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
伤者秦秀珍回忆称:施工的一侧间隔放置了七八只锥形筒。而路经此地的司机夏某则确认,事故路段没有设置警示牌。
起诉书认定肇事者自首
事发后,毛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被警方传唤到案。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也证实毛某和父亲在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对伤者进行了抢救。
崇明县检察院认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同时认定毛某系自首。
(原标题:“10·15”崇启大桥肇事司机被提起公诉)